四川富豪涉黑团伙庭审纪实:刘汉称从未摸过枪

2014年04月24日10:45  湖北日报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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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曾建军等5人案庭审现场 图为:曾建军等5人案庭审现场
 图为:陈力铭等5人案庭审  图为:陈力铭等5人案庭审
图为:受害人控诉刘汉刘维涉黑集团犯罪事实 图为:受害人控诉刘汉刘维涉黑集团犯罪事实

  本报报道组

  4月19日12时15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法槌落下,全场肃静。审判长宣布,刘汉等10名被告人案庭审休庭,择日宣判。

  至此,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件,完成了历时17天的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检方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以刘汉、刘维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长达20年,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成员多达30余人、涉案总人数百余人,是近年来查处的特大涉黑犯罪组织之一。该组织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危害之深、后果之严重,均属罕见。

  公诉意见书认为,对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审判,再一次彰显正义必将战胜邪恶的真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打黑除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从3月31日起,随着法庭审理步步推进,隐藏于迷雾之中的黑罪被抽丝剥茧,一个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密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逐渐清晰。

  1 庭审进行时

  ——检方指控近 20宗罪名;法院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分七案起诉确保依法查清事实;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

  2月20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就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检方指控,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近20宗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后,及时向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刘汉、刘维等人委托的49名辩护人在庭前充分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开庭前,咸宁中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召集了有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鉴于该案件涉案人数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复杂、罪名较多,为了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庭审效率,检察机关对刘汉等36人案分七案起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受理。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出27人,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3月31日上午8点30分许,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7个审判庭同步公开开庭审理。

  其中,第一合议庭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刘汉、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被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被控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第二合议庭在咸安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刘维、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

  第三合议庭在通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曾建军、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一案。

  第四合议庭在赤壁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陈力铭、钟昌华、王万洪、黄谋、郑旭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第五合议庭在赤壁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桓立柱、詹军、王雷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一案。

  第六合议庭在嘉鱼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旷晓燕、刘光辉、刘淼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

  第七合议庭在咸安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审理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等3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为了保证本案刑事部分审理的连续性,咸宁中院决定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分开审理。此次庭审只针对刑事部分。

  在连续多天的法庭调查中,各庭公诉人当庭讯问各被告人,出示了该组织成员非法持有或用于作案的枪支、弹药等大量物证或物证照片,宣读了29 名被害人的陈述,1480位证人的证言,34名被告人的供述;同时,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展示了命案中的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出示了非法敛财违法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会计报表、银行账目等书证;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经法庭通知,21名证人和另案被告人就有关事实和情节出庭作证。

  法庭调查结束后,经审判长许可,各庭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我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

  检方在各合议庭宣读的公诉意见书,均强调一个事实:经过法庭全面调查和核实,被告人刘汉刘维等36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起诉指控的其他犯罪。

  2 哥佬倌与小弟的规约纪律

  ——组织特征: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层级明确;具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与刘维、孙某某(另案犯罪嫌疑人)等人通过在四川广汉、成都和上海、重庆等地开设赌博游戏机厅、经营建材、从事期货交易等活动,逐步积累经济实力。自1997年起,刘汉、孙某某在四川省绵阳市注册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并以汉龙集团及其它经济实体为依托,伙同刘维先后网罗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刘小平、缪军、孙华君、肖永红和旷晓燕、陈力铭、曾建军、文香灼、旷小平、詹军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刘汉和刘维、孙某某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刘汉、刘维、孙某某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刘小平、孙华君、缪军和旷晓燕、陈力铭、曾建军、文香灼、旷小平、詹军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岗、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和王雷、田先伟、桓立柱、刘光辉、钟昌华、王万洪、张伟、曾建、袁绍林、张东华、孙长兵、闵杰、李君国、黄谋、田伟等为一般成员。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刘汉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孙某某负责执行刘汉指示以及汉龙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刘小平负责汉龙集团财务管理,通过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刘维主要负责领导曾建军、陈力铭、文香灼等人充当打手或保镖,为该组织排挤打击对手,以黑护商。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并实现排挤对手、确立非法地位的目的,逐步形成了成员必须服从指挥、“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出了事公司会负责”、“要是公司遇到事了,大家要打赢,要勇敢一点”、“表现好的有重用,不好的被开除”以及“哥佬倌带小弟,小弟服从大哥指挥”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刘汉是最大的哥佬倌

  在第一合议庭刘汉等10人案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刘汉、缪军、孙华君、唐先兵、车大勇、仇德峰等人的供述,曾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等100多份证据,证明组织形成发展过程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且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被告人车大勇供述:刘汉是我们那里最大的哥佬倌,也是最大的老总,他还有几个兄弟,他说话最算数;孙某某是他的手下,还有些我不清楚,孙华君、缪军是孙某某的小弟;我和唐先兵、刘岗、李波是缪军的小弟,听他的安排。

  被告人仇德峰供述:刘汉是刘勇(即刘维)的哥,他们兄弟虽说见面的机会不多,但我看得出来,虽然刘勇(即刘维)是“操社会”(四川话)的大哥佬倌,但他在刘汉面前是非常听话的。

  被告人刘汉对起诉书的指控不予承认,仅承认“出于亲情,包庇过自己的亲人”。公诉人讯问刘汉,2009年“1·10”案发生后,刘维藏匿期间,是否提供过50万元资金给刘维。刘汉辩称,“钱是孙某某给的,我只是给刘维送过烟、茶叶和酒。”刘汉还强调,“我不知道亲人间也存在包庇罪,若知道有包庇罪,我就不会去(看刘维)了”。

  辩护人认为,证人证言多是个人的感知与社会经验而得出的推测性结论,而不是具体的事实。公诉人随即出示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

  小弟肯定要听大哥的话

  在第二合议庭刘维等7人案庭审中,辩方认为,在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罪行中,刘维均系个人行为,与组织无关。且在被起诉的36人中,刘维只认识不到8个人,说明刘维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公诉人回应称,大量的证据证明,刘维是否认识本案的全部组织成员,并不影响刘维在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地位,同时也证明了该组织的层级清楚,一级管理一级的特点,更能形成严密的组织形态。

  在第三合议庭对曾建军等5人案的庭审中,公诉人与曾建军的一段对话,揭示了这种组织内部的从属关系——

  问:你和刘维什么关系?

  答:他是我的哥佬倌,我是他小弟,混社会的那种大哥小弟关系。

  问:刘维安排你做什么?

  答:在“大都会”赌博游戏厅看场子。1998年,听说有人要杀刘汉,刘维安排我去保护刘汉。刘维给了我一把手枪、7发子弹,我给刘汉开了10个月的车,然后回到广汉“大都会”。

  问:还安排你做了什么?

  答:曾将一支冲锋枪交我保管。

  问:刘维怎么管理你们?

  答:我是刘维小弟,张伟、曾建他们是我的小弟。刘维有事,先交给我,我再交给曾建他们,比如看场子。工资也是刘维发给我,我再转交给张伟他们。刘维有时还给钱,要我拿去给小弟买衣服,1997年前后,每次都差不多花一两千元买衣服。平时,没钱就要,刘维有时给几千元,有时给一两万元。

  问:明知刘维让你做的是违法犯罪的事,为何还听他的话?如果不听刘维的会怎样?

  答:小弟肯定要听大哥的话。他说过,不听,就别跟他混了。跟着他,他照顾我。在我1994年到1996年服刑期间,刘维给我生活费,还出钱帮我减刑半年。出狱后,要我跟着他干。

  张伟等人的供述,对曾建军当庭供述作了补充和印证——

  张伟:刘维是我们那边数一数二的哥佬倌,但我们几个是跟着曾建军的。

  曾建:我、闵杰、李君国、张伟4个人的地位一样,做什么事,只有曾建军下命令。

  李君国:我与曾建军既是朋友,也是上下级关系。曾建军与刘维也是上下级关系。

  公司遇到事了,打架要打赢

  对于渗透暴力文化的组织规约,庭审中,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多次否认其存在。但对该涉黑集团所犯多起命案的调查,形成有力反驳。

  起诉书指控,汉龙集团在绵阳小岛工程开发过程中,与绵阳市游仙区小岛村村民多次发生冲突。1998年,时任汉龙集团小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保安、被告人唐先兵,在一次冲突中被小岛村村民熊伟打伤,按照刘汉在组织中所倡导的“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出了事公司会负责”、“要是公司遇到事了,打架要打赢”等规约,唐先兵起意要报复熊伟,并请同为保安的仇德峰等人帮忙。

  公诉人出示证据表明,1998年8月13日晚23时许,仇德峰在绵阳凯旋酒廊发现被害人熊伟后通知唐先兵,唐先兵即带上水果刀赶到凯旋酒廊。仇德峰向唐先兵指认熊伟所在位置后,按唐先兵要求租了一辆出租车停在附近接应。唐先兵走进酒廊,持刀朝熊伟连扎两刀后,坐上事先租好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当日,熊伟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唐先兵杀害熊伟的行为是否出于敢打敢冲的组织规约;其作案动机是个人矛盾产生的报复行为还是为维护组织利益等进行举证质证。

  公诉人出示了肖永红的供述:“刘汉和孙某某都跟我们说过我们要出去打架的话,要打就打赢,打输了就不要说,打赢了回来才有面子,而且公司有些员工打架闹出事了,公司都会出面解决,赔钱或是找关系。整个公司都存在尚武之风,喜欢用暴力解决问题。”

  公诉人认为,肖永红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该组织为排挤对手,确立非法地位,逐步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正是刘汉涉黑集团所倡导的暴力文化,成为像唐先兵这样的集团成员敢于杀人的内在动力。

  公诉人出示另一名原汉龙员工郑某的证言,证明刘汉涉黑组织是有纪律的。证言说:根据我在汉龙的所见所闻,我觉得刘汉就是黑社会老大,都是由孙某某操作,他手底下有很多打手,他们与其他人发生纠纷,打手就会帮他们收拾这些人。譬如小岛开发的时候,老百姓与集团发生纠纷,他们就叫这些打手去打老百姓,保镖、打手给公司做事,他们就给钱,如果不听他们的人,他们就会打压。

  根据孙某某的供述以及多名证人证言证实,2001年10月,当刘汉因与史俊泉发生纠纷,被史俊泉用枪顶着头威胁时,保镖张某因不敢拔枪,不久刘汉授意孙某某将其开除。

  在第六合议庭,旷晓燕对参与黑社会组织的事实予以否认。其辩护人提出,公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旷晓燕是黑社会的骨干人员。该黑社会有“哥佬倌带小弟、小弟服从大哥指挥”等规约和纪律,但旷晓燕并不是“哥佬倌”体系成员。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刘光辉及另案被告人陈力铭、文香灼、李君国等人供述,均证明了刘维与旷晓燕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另案被告人刘汉在供述中表示,“旷晓燕是刘维的小弟”。另案被告人曾建军等多名证人均证明,“旷晓燕是刘勇(即刘维)带的小弟”。

  在第七合议庭,公诉人当庭出示刘学军的4本工作笔记。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起诉的被告人刘学军,先后任职德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大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在负责侦查周政被杀案时,曾两次提审刘维的小弟闵杰,并在笔记中详细勾勒出了刘汉、刘维、孙某某、曾建军、陈力铭等人的层级结构。公诉人还指出,刘学军在长达10年中,不将该记录按规定提交归档。

  3 黑道与商道的相互借势

  ——经济特征:通过多种非法手段形成强大经济实力;组织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从1993年开始,刘汉、刘维、孙某某等人先后在四川省广汉市、成都市、什邡市、绵阳市等地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串通投标、骗取贷款等非法敛财行为。刘汉和刘维等人还分别依托汉龙集团和四川省广汉市乙源九九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获得了巨额资产。所获利益,部分用于购买刀具、枪支、弹药和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奖金、偿还赌债、购买住房和租房等,以笼络人心、强化控制和维系组织生存发展。

  骗贷、保护费、入股

  在刘汉等10人案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刘汉等人的供述、刘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明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3493亿元、美元1.4亿元。出示了刘汉的供述、杨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刘汉操纵股权。出示了刘维等人的供述、陈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刘维通过暴力行为垄断广汉市赌博游戏厅获利数千万元。出示了刘维的供述、罗某等的证言,证明刘维垄断当地赌博游戏机厅、河道采砂权,获利400余万元。

  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6名被告人表示无异议,刘汉和其他被告人提出质疑。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刘汉辩称:我是搞投资的,喜欢投资股票、期货,做自己喜欢做的事,说我敛聚钱财,垄断地下赌场,插手河砂,这不是笑话吗?我看得起一个采砂场吗?

  在刘维等7人案庭审中,公诉人举证称,1996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刘维强行向“大西园”游戏机厅经营者陈某等人收取“保护费”约10万元;1997年4月,陈某、熊某、任某等人开设“大都会”游戏机厅,刘维、曾建军等人到“大都会”起哄闹事并砸毁游戏机,迫使陈某等人给予刘维、曾建军“保护费”。至2000年,刘维、曾建军累计敲诈陈某等人共计数百万元。

  针对公诉方的举证,被告人刘维辩称,“大西园”游戏机厅是对方拉他入股的,而非敲诈勒索,自己当时负责打电话招揽客人。

  这是对我的奖励

  在多个合议庭,公诉人出示多组证据,证明该组织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组织活动,如购买刀具、枪支、弹药和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奖金、生活费用、租房、购房、偿还赌债;部分用于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以寻求庇护。

  证人、原孙某某的司机伍某的证言说:保安为自己的事打架会被开除,为公司则有奖励。当时内部有规定,为公司的事被打伤了,公司负责全部的药费,工资全发,还有奖金。打伤了对方也不要保安负责,由公司负责赔药费。对公司有功的保安,还调整岗位,派去学开车。

  检方指控,1999年初,时任汉龙集团总经理的孙某某听说被害人王永成扬言要炸汉龙集团保龄球馆,遂将此消息告知刘汉,刘汉指使孙某某找人将王永成“做掉”,孙某某在绵阳市绵竹宾馆其办公室,将刘汉的指示告诉了被告人孙华君和缪军,孙华君、缪军二人随即通知被告人唐先兵、刘岗、李波、车大勇具体实施,并将从刘维处拿来的两支手枪、一支滑膛枪交给四人用于作案,孙华君还提供一辆桑塔纳轿车作为交通工具。

  根据公诉人指控,王永成被枪杀后,孙华君、缪军外逃藏匿期间,孙某某经请示刘汉,先后从汉龙集团的资产中给予孙华君人民币30余万元、凯迪拉克轿车一辆、奥迪A8车辆一辆,给予缪军人民币60万元;先后为唐先兵、刘岗、缪军发放工资直至案发。

  公诉人出示了一段孙华君的供述——

  问:“大叫花”(即王永成)这件事你得到了什么好处?

  答:我从广汉回来后,孙某某给我12万块钱,说是刘汉给我赔车(即作案后销毁的桑塔纳轿车)的钱,当时孙某某还跟我说,年底给我买一辆宝马车,我不是很喜欢宝马车,我喜欢凯迪拉克车,当时汉龙公司正好有一辆凯迪拉克车,刘汉就把那辆给我用。另外我躲在深圳的时候,没钱了就找孙某某要,每月给我两万块钱,一共给了20多万元。

  问:你又不是汉龙的员工,刘汉为什么要给车给钱?

  答:因为“大叫花”被我们杀了……我认为这是对我的奖励,因为我帮他铲除了心头大患。

  花一些钱我认了

  检方指控,2002年5月29日,被告人桓立柱与仇德峰及唐先兵等人在成都市卡卡都俱乐部喝酒,因强拉张某陪酒,与张某的朋友黄伟等人发生争执。为逞强争霸,仇德峰回住处取刀枪后返回。被告人桓立柱得知情况后即向被告人詹军汇报,詹军安排王雷带领桓立柱和王宏伟携刀前往帮忙。次日凌晨2时许,仇德峰等人与黄伟等人发生打斗。王雷朝黄伟背部砍了一刀,仇德峰朝天鸣枪威胁。追打中,桓立柱误认为从俱乐部出来的尚东泉是黄伟朋友,朝其大腿先后刺了两刀。尚东泉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宏伟当场被抓。

  次日早晨,桓立柱、仇德峰被抓。王雷被刘小平安排司机开车送往广汉刘维处躲藏。刘汉安排王子金(已死亡)疏通关系捞人,桓立柱、王宏伟在被关押36天后释放,仇德峰被判刑4年。

  刘汉在笔录中供述:“事办完后,王子金告诉我这件事他花了300万,我当时想桓立柱这些人还年轻,花一些钱我也认了。”

  另据检方指控,2009年3月16日,刘维因涉嫌指使他人枪杀陈富伟被公安部通缉,刘维便四处躲藏。后田宇(另案处理)到刘维躲藏处看望刘维,刘维让田宇给被告人旷晓燕带口信,让旷晓燕给其人民币200万元。旷晓燕明知刘维因故意杀人被通缉,仍然安排手下筹得人民币200万元,通过他人转交给了刘维。

  旷晓燕称,他是在刘维的要求下给他提供200万元花费,属于被动行为。公诉人指出,尽管其是在刘维的要求下为其提供花费,但已形成窝藏刘维的事实。

  检方还指控,2010年8月14日,刘汉大哥刘坤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公安机关追捕躲藏。被告人桓立柱明知刘坤系逃犯,仍按照刘汉指使于2013年2月6日向刘坤提供的账户汇款200万元。

  有辩护人认为,该组织成员潜逃所花费用、事后获得奖励的证据多为口供,无其他证据相印证;部分成员潜逃期间,汉龙集团继续发工资是企业正常管理活动,不能证明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经济特征。

  对此,公诉人认为,组织成员潜逃期间的费用、获得奖励数额的多少,各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基本事实。同时这种用于违法犯罪的费用支出,不可能留下过多物证,这是符合犯罪特点的。合法的企业活动对员工有严格、规范的管理,这些人不到公司签到上班,企业不管不问,还照常发放工资,不符合正常的企业管理规律。

  黑白两道通吃

  关于黑道与商道的相互借势,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被告人旷晓燕、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这样“注解”——

  旷晓燕:刘氏家族是靠着刘汉起家的。开始的时候,刘汉做木材、钢材、期货、股票之类的生意,之后又做地产和矿产的生意。刘维是开赌博机游戏厅的,带了不少手下人罩场子,主要是走黑道捞偏门……我当时认识刘维的时候,刘维和刘汉在广汉的势力已经非常大了。刘维走黑道,刘汉走白道,白道不能摆平的事情他们就用黑道手段,黑道无法解决的事情他们就走白道,他们的势力范围也越来越大。

  孙某某:刘汉、刘维是兄弟,相互支持。刘汉为刘维提供资金支持……。后来刘维的势力变大之后,对刘汉的生意也有帮助,至少黑道上的人不敢打刘汉的主意。刘汉的一些保镖也是刘维派去的。刘汉在政府层面关系好,又给刘勇提供保护,他们相互支持,使各自都发展壮大,所以后来在广汉一提到刘家,大家都知道刘家的势力,黑白两道通吃,没有谁敢跟刘家对抗。

  4 枪弹与利刃制造的血腥

  ——行为特征:使用枪支刀具,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等,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排除竞争对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串通投标、非法经营、敲诈勒索、故意损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就是要我搞死他

  起哄闹事、暴力威胁、血腥杀戮,该涉黑组织的暴戾之气触目惊心——

  在第一合议庭刘汉等10人案的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的指控,出示了三组证据。

  一是为维护组织非法利益,排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所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的证据。

  二是该组织成员为谋求经济利益、非法聚敛钱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

  三是该组织成员逞强争霸、报复他人,按照组织的规约和纪律,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的犯罪行为的证据。

  公诉人指控,自1993年以来,该组织采取暴力手段妨害公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损失人民币94005元;明知他人犯罪而予以窝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非法买卖、持有各类枪支20支、军用子弹、钢珠弹2840发、手榴弹3枚;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5起,致7人死亡、2人受伤;实施非法拘禁一起致1人死亡。其中被告人刘汉、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指挥、组织、策划了故意杀害王永成和史俊泉(犯罪中止)等犯罪行为;被告人刘维直接组织、指挥了杀害周政、陈富伟、曾斌、阮孝龙,并致张某轻伤、李某轻微伤等犯罪行为。

  在刘维等7人案的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害人周政因琐事与刘汉、刘维素有积怨。1998年,刘维带曾建军在广汉市赌博游戏机厅收取“保护费”,因争夺势力范围再次与周政发生冲突。为排挤对手,刘维指使曾建军干掉周政。曾建军邀约曾建、张伟、闵杰、李君国共谋杀掉周政。

  作案后,闵杰三人开车逃离现场,曾建军随即安排闵杰将张伟、曾建送至广汉市火车站附近一住处躲藏。次日,曾建军将已枪杀周政的事情向刘维汇报,刘维出资并安排曾建军将曾建、张伟送往成都躲藏。后曾建军被安排到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躲藏。

  在第三合议庭对曾建军等5人案的庭审中,公诉人讯问曾建军——

  问:刘维为何要杀周政?

  答:周政当时的势力比刘维大,周政也想收保护费。刘维说,要我找几个人干掉周政。

  问:干掉是什么意思?恐吓、威胁、打残还是别的?干掉是不是死命令?

  答:刘维就是要我搞死他。

  问:杀害周政后,谁安排你到深圳市躲藏?

  答:刘维。

  问:滑膛枪卡壳后,是否需要重新上膛?

  答:需要。

  公诉人讯问张伟——

  问:杀害周政前,你们哪几个人商量的?

  答:曾建军、曾建、闵杰、李君国和我,5个人。

  问:怎么商量的?或者说,怎么分工的?

  答:1998年夏天,我们在水吧喝茶,商量去搞死周政,当时没说用什么工具,后来曾建军安排我和曾建开枪,闵杰开车。商量大约10天后,曾建军开车,带着我和曾建在一家茶楼找过周政,没找到,就没动手。当时我和曾建一人一支滑膛枪,就是后来杀周政的那两把枪。

  问:枪是谁提供的?

  答:刘维。我和曾建军去刘维那里拿的。我之前用过类似的枪,枪长一米多,滑膛红色,枪管黑色,木质枪柄淡黄色,枪机、握把在前面,从下面上子弹。枪一直由曾建军保管。搞周政那天,李君国通知闵杰(我听闵杰后来这样说的),说周政在喝夜啤酒。我们用车上的报纸遮住号牌,闵杰开车,我和曾建上车时,枪就在后座上。到了夜宵摊点附近,我和曾建一起拿枪下车,我开了两三枪(不记得两枪还是三枪),周政倒地后,我们上车离开。事后,曾建军给我们每人1000元,送我们去成都,待了一个月后,我们才回广汉,继续跟着曾建军,他给我们发工资。

  枪与刀

  枪与刀,是体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关键证物。

  在刘维等7人案庭审中,公诉人讯问刘维——

  问:你先后买卖、持有枪支多少?

  答:大约八九支枪。

  问:你要这些枪来干什么?

  答:我年轻时向往做警察,喜欢枪。

  问:你知不知道个人私藏枪支属违法?

  答:我们在九十年代当时可以办持枪证,但有的没有办理。

  在第六合议庭旷晓燕3人案庭审中,检方指控,2007年以来,旷晓燕先后非法持有黑色“六四式”手枪一支、钢珠枪一支、银白色手枪一支、带消音器制式进口手枪(B6937)一支、黑色进口手枪一支及钢珠弹640发,并指使刘光辉为其保管,后又分别流转至李万军、李志英处。2013年3月19日,公安机关从李万军及李志英处将枪支、弹药查获。

  旷晓燕辩称,其持有枪支,只是出于个人爱好。五支枪在他手中从未曾用于犯罪活动。

  公诉人指出,个人爱好、未实际使用并非减罪情节,若枪支用于犯罪活动,则是加罪行为。旷晓燕非法持有的枪支虽未用于犯罪活动,但提升了其暴力性,对人民群众产生威慑作用,且充实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装备规模和暴力规模,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4月2日下午刘汉等10人案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涉案的冲锋枪、“六四”式手枪、小口径手枪、勃朗宁手枪等17支枪械以及制式子弹、钢珠弹2000余发等物证。当法警抬着陈列在展板上的几排枪支弹药,一一向被告人、辩护人、审判席展示时,法庭寂静无声。

  刘汉质证时称,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枪,这些证据与自己毫无关系。辩护人质证时认为,看到这些枪支物证,感到震惊和震撼,对枪支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但没有证据显示刘汉买过并持有这些枪,与刘汉没有关联性。

  公诉人认为,当庭出示的枪支是为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的犯罪,枪支是否与某一个被告人有关,并不是关键,关键是枪支是否与该组织有关。这些枪支持有人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员,其中既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刘维,也包括被告人刘汉的保镖,还包括一般成员。这些枪支弹药随时可成为该组织犯罪的工具。

  管制刀具也是该组织的“常规武器”。根据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或2004年,有一次田伟(另案被告人)从员工宿舍拿出很多刀交给保安队长周某,这些刀是用一张床单包着的,我帮周某拿到了他的宿舍。当时大约20把刀,刀大约四五十厘米长,单刃,木柄,木柄上有火烧印,做工粗糙,我可以画出来。

  枪弹与利刃,让组织成员更加有恃无恐。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8月,被告人刘维仅因为怀疑梁世齐私吞自己几万元养狗费,便吩咐被告人陈力铭教训梁。陈力铭指使手下钟昌华、王万洪、黄谋、郑旭具体实施。9月23日下午4时许,由郑旭指认,王万洪打电话将在茶馆喝茶的受害人梁“钓”至茶馆前接电话,钟昌华、黄谋将其挟持至茶馆对面福利院南墙偏僻处,持刀猛刺梁背部、臀部及大腿等部位,致梁在被送往医院途中身亡。

  5 大棒加胡萝卜形成的心理震慑

  ——非法控制特征:以暴力手段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震慑;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影响当地经济秩序;贿赂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形成保护伞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通过打压竞争对手,垄断广汉市赌博游戏机厅等地下赌场;插手什邡市采砂行业,破坏采砂权的公平交易环境;在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

  广汉的老百姓都怕他

  在刘汉等10人案庭审中,检方分别出示第一部分共三组证据,证明犯罪组织通过暴力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来维护其组织利益,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给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公诉人出示了被害人梁世齐的女儿梁某接受公安部门询问时的一份笔录——

  问:你对你父亲被杀这件事有什么看法?

  答:当时广汉都在传是我父亲吃刘勇(即刘维)狗场的回扣,刘家找人把我父亲给杀害的……我父亲这个案子这么多年了,我家里也不让我知道得太多,怕我跟外面的同学、朋友说,传到刘家的耳朵里去,有人会来找我们的麻烦……

  问:什么人会找你麻烦?

  答:当然是刘家的人,刘家有钱有势没有人敢惹他们,连广汉骑三轮车的人都知道。

  问:为什么怕他们?

  答:他们心狠手辣,又有钱有势,上面又有人,不光是我们怕他,广汉的老百姓都怕他,我绝对没有夸张这个事,你随便找人问,只有不敢说的,没在心里不怕的。

  举一次牌挨一刀,举两次牌挨一枪

  检方出示的第二部分共二组证据,证明该组织成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占股参股、收取“保护费”等方式非法控制地下赌博业。

  被告人曾建军供述:可以说刘维垄断了广汉的赌博机市场,形成了一家独大的局面,像大西园、大都会这种生意好、规模大的游戏机厅,被刘勇采取非法手段搞过去了,其他小店基本没有什么生意,后来政府不准开了,但刘维有门路把赌博机又开起来了。其他人一是没有能力打通路子,二是也不敢开,怕和刘维发生生意上的冲突,因为有周政这个例子摆在前面。

  检方出示的第三部分证据,证明该组织成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影响当地经济秩序。

  检方根据多份证据指控,2005年底,从事砂石经营的黄某欲竞拍什邡市马井镇金桥村河段采砂权。因刘维及其组织在当地有重大影响,黄某通过朋友请李某出面找刘维帮忙。遭到刘维推辞后,李某打电话给刘汉,请刘汉出面给刘维打招呼。刘汉电话指示刘维:“李姐的忙一定要帮!”为此,刘维安排陈某到拍卖公司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故意大肆放风宣扬其已参加竞标,并指使曾建军等人要求他们退出竞标或不参加竞标。2006年1月6日,刘维安排曾建军及陈某陪同黄某出席拍卖会,致全场仅黄某一次举牌即以280万元的价格成交。

  关于投标竞拍,证人巩某有如下证言:刘家的势力太大了。刘汉、刘维有权有势,他们手下操社会的小弟很多,他们说举一次牌挨一刀,举两次牌挨一枪,他们是会说到做到的。

  “友情牌”

  检方还出示第四部分共二组证据,证明该犯罪组织通过贿赂、拉拢腐蚀等手段,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重罪轻罚或轻罪快放。

  在第七合议庭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一案的审理中,检方出示了刘维的供述,证明他一直想在政法界寻求保护伞。

  根据检方指控,为拉拢、腐蚀刘忠伟、吕斌和刘学军,刘维大打“友情牌”:2001年至2008年期间,每年春节刘维都邀请刘忠伟一起吃团年饭,给他发红包,每次2000元至10000元不等。2002年,刘忠伟的女儿要到成都上学,刘维出资22.7万元为其购买了一辆轿车。2008年,刘学军过生日,刘维送了他1万元港币。检方指控,刘学军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刘维给予的皮衣、现金,并向另案被告人旷晓燕索要房产 1套,共计折合人民币63万余元;刘忠伟先后10次非法收受刘维给予的现金,共计折合人民币27万余元;吕斌先后3次收受刘维给予的皮衣、现金和手表,共计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皮衣、手表等物证,并邀请专门人士——湖北省物价局价格鉴定师作权威说明,印证起诉书认定的受贿物品价格的准确性。

  法庭出示了枪支等物证照片;笔记本、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蔡某等4人的证言;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以及另案被告人旷晓燕、文香灼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刘维的拉拢腐蚀下,刘忠伟、吕斌和刘学军背弃本职、自甘堕落。刘学军以隐匿、销毁案卷材料为条件,请刘维帮助其升迁,发生命案后多次通风报信;刘忠伟、吕斌为刘维提供枪支配件和子弹,吕斌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汉、刘维4个超生小孩上户口。3人明知刘维是陈富伟被枪杀案重大嫌疑人,均隐瞒不报。

  弟弟死得太惨了!

  4月2日上午,刘维等人案庭审中,公诉人申请证人、被害人周政的姐姐周某某到庭作证,得到法庭允许。在法庭上,周某某就其弟弟在广汉遭刘维手下残忍杀害一事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询问。在接受完询问离庭时,她失声痛哭:“我弟弟死得太惨了!”法警搀扶着她缓步离开,被告席上的被告人刘维低头不语。

  在法庭调查的讯问环节,刘维在庭上翻供,并辩称他与周政并无过节;但在随后的举证质证环节中,面对详实的证据材料,刘维又辩称,当时他是为了教训周政,就安排曾建军去把周政打伤打残,但没想到致其死亡。

  周某某出庭作证,谈到在过去的整整15年中,周家人不愿再提及此事,也不敢提及,只有把这份无奈的怕与恨埋在心底时,面对受害人亲属,刘维对周政的死表示道歉,也对这样的结果表示遗憾,但仍辩称他和周政之间并无过节,并不想这样的事情发生。

  在刘汉等10人案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证人黄某的证言——

  问:你对刘汉怎么看?

  答:成都、德阳、绵阳黑社会的哥佬倌,人人都怕他,在广汉更是怕他……刘汉等人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般说来就是三种。首先采用金钱贿赂政府官员,取得官员手中的权力,为刘汉谋取利益,打击报复竞争对手,保护自己手下违法违规可以逃避打击。金钱不行就采用第二种方法,刘汉出名后和上层有了关系,采用种种手段拉拢,通过上层官员施压,迫使基层政府按刘汉的意思去办。前两种方法不行,就指使刘勇(即刘维)等人,组织人员对阻挡利益的人威胁恐吓,甚至干脆打残甚至打死。总之就是大棒加胡萝卜的方法。

  6 焦点问题的控辩交锋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被告人从事的是普通职业吗?刘汉、刘维在组织中是何角色应负什么责任?

  “参加”并不要求有正式仪式

  在长达17天的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多个合议庭,控辩双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及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充分举证质证,就多个问题展开交锋。

  其中,在第五合议庭对被告人桓立柱、詹军、王雷3人案的审理中,4个焦点颇具代表性——

  辩护人:被告人进入公司时,并不知道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公诉人:被告人詹军1993年进入平原公司,1997年开始给刘汉开车并担任管家,2008年被刘汉提拔;被告人桓立柱2002年给刘汉当保镖,2010年开始给刘汉开车兼管家,被告人王雷1999年到刘汉身边,2001年开始给刘汉当保镖,2009年离开刘汉。

  被告人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汉的管家、保镖,跟随刘汉多年,每天陪侍刘汉左右,对刘汉刘维等人实施的部分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刘汉在刘维、孙某某等人中的地位均心知肚明,应认定“明知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比如,三被告人都知道刘维是混社会起家,手下有一大帮打打杀杀的兄弟,都知道刘汉多次赌博行贿等等。

  此外,即便行为人开始不知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知道真相之后没有退出,也应当定义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此案中,被告人在知道真相后并没有主动退出,而是在组织领导下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先后实施了非法持枪保护刘汉,故意伤害他人,开设赌场,窝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事实证明,3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了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辩护人:并未有任何仪式和书面、口头证据,如何证明被告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人:三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参加该组织的行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要求具有正式的仪式,或者是有书面的、口头的明确表示,只要在该组织的组织领导下,参加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就应当定义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辩护人:自2001年开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完成。被告人从事的是普通职业,是正常的、合法的工作。

  公诉人:这与事实不符,刘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1993年一直持续到2013年,在长达20年时间里,该组织一直在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三被告人除了王雷在2009年被刘汉开除离开,另外两名被告人一直存在于该组织之中。

  三被告人作为管家、保镖,持枪保护雇主,已超出了普通人身保护的服务范围。三被告人明知该组织为违法犯罪而生,虽然他们与刘汉之间存在老板与员工的关系,但是同时,他们也是组织成员与组织领导者之间的关系,劳务关系的存在并不影响犯罪的过程。

  我们注意到,辩护人一直在强调,三被告人职业的合法性,但是,有哪一个合法的公司会要求自己的员工非法持枪?又有哪一个合法的员工会接受老板的授意,实施违法犯罪?

  辩护人:汉龙集团是合法企业,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人:汉龙集团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是该组织的依托和犯罪工具,汉龙集团的员工也不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起诉书也没有将该集团的所有员工视为黑社会成员,而仅仅将为组织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的个别员工进行了举证。

  刘汉应为全部组织犯罪承担责任

  涉黑案件,普遍存在审判难问题。涉案人数更多、时间跨度更大的刘汉刘维等36人案,审判难度更高。据介绍,该案卷宗多达1000余册,核心卷宗200余册,涉黑卷宗48册。北京移交的案件77起,专案组审讯和取证工作中新发现30起,罪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众多罪名。针对每项罪名,在法庭上都要一一举证、质证,辨析、辨明。仅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项罪名,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过程就长达6天。

  尽管如此,庭审突破重重难关,稳步推进。

  4月15日至16日,刘维等7人案庭审进行法庭辩论。控辩激烈,经过两轮针锋相对的辩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存在、刘维是否系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分庭审理是否影响被告人质证权等问题越辩越明晰。

  17日下午至19日,刘汉等10人案庭审开展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刘汉是否为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指证刘汉指使杀害王永成是否孤证等展开辩论。对公诉意见中刘汉等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被告人刘汉及其辩护人在首轮辩护中极力否认。刘汉称,起诉书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件都是个案,不能借此给他“戴上黑社会的帽子”。

  公诉人认为,已通过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充分认定,刘汉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汉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绝对的领导和权威。

  刘汉在自行辩护时称,“刘维的事与我毫无关系,他做过的事我不知道。”“我一生中没摸过一把枪。”“没有伙同他人犯过任何罪。”

  公诉人指出,该组织的成员曾建军、桓立柱、王雷、仇德峰等多人均证实,“孙某某、刘维平时都听刘汉的,刘汉就是他们的‘哥佬倌’。”“刘汉说话算数,他是我们这个圈子里所有人的老大。”同时,从该组织实施的具体个案看,刘汉只需一句指示,一个电话,孙某某、刘维等人就将其作为必须完成的命令,而不管执行这种命令可能会对社会甚至自身造成恶果。刘汉对整个组织的发展壮大及协调、运转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对组织成员有着绝对的控制力,在组织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中,指挥实施或事后提供支持,足以认定其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全部组织犯罪承担责任。

  15日至16日,在两轮法庭辩论、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中,刘维等7名被告人均认罪、部分认罪或悔罪。刘维在最后陈述中说,“谢谢法庭给了我充分的权利,让我诉说我的人生经历和犯下的罪行,让我把事情说得清清楚楚,让我的亲人知道我做过的事和没有做的事情。”“我想对被害人的亲人,真诚地说声对不起,我做错了。”“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对我的任何审判结果。”

  被告人孙长兵向法庭深深鞠躬后说,“我自愿认罪并悔罪。我曾经在人生道路上迷失方向,犯过错误,现已醒悟,希望法庭对我处罚的同时,给予我挽救、教育和帮助。”

  19日上午,刘汉等10人案庭审结束了法庭辩论,10名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除窝藏罪外,刘汉及其辩护人,对刘汉被指控的另14项罪作无罪辩护。刘小平否认指控,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刘汉仅当庭承认犯窝藏罪,另8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或悔罪。

  此前,陈力铭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曾建军等5人案、旷晓燕等3人案、刘学军等3人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程序,已分别于4月1日、2日宣布休庭。

  正义绝对不会缺席

  十多天来,部分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共6000余人次旁听了庭审。

  咸宁市一位群众代表说,“旁听庭审,让我感到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司法的文明进步。无论你背景有多深,财富有多大,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惩罚!”

  四川广汉、绵阳等地的群众从新闻媒体上看到此次庭审的报道后,更是拍手称快。绵阳市一位企业界人士表示:“打击这些暴力犯罪,让法制回归,老百姓舒了一口气,敢挺起腰杆做人了!”

  人们注意到,庭审中的很多细节,透露出法庭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出庭受审的刘汉、刘维等所有被告人均未戴手铐、未穿囚服、未剃光头;刘汉患有耳疾,法庭允许其带助听器出庭;刘汉身患疾病不能久坐,法庭为其准备了坐垫。

  刘汉的辩护人之一张青松坦言:“开庭前,我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心态,因为我担心这样一个案件,不会被公开审理,我也担心这样一个庭审程序,会不是一个审判程序,而是追诉犯罪的一个仪式。(但是)通过庭前会议,包括平时和法官、合议庭的沟通,他们那样一种客观、平和的态度,让我们感觉到这样一个庭审,它可能就是一个公正的庭审。庭审开始之后,让我们感觉到,有些担忧是多余的。”被告人刘汉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感谢党和政府给了我在法庭上能够说话,能够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一些司法界专家和境外媒体对此次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司法文明表示高度赞赏,相信法律一定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在我国,有极少数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拉帮结伙,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伴随着暴力和血腥,通过灰色甚至违法经营迅速完成资本原始积累,获取巨额财富。这些人以血缘、地缘、业缘关系为纽带,以共同逐利为目的,以有组织的暴力犯罪为手段,建立起以“黑老大”为核心、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利益共同体。

  正如本案中刘汉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形成、发展、壮大的过程,始终渗透着赤裸裸的血腥和暴力。其犯罪活动波及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盘踞之深、危害之巨,堪称一场灾难!他们对生命的漠视已经到了毫无顾忌、无以复加的地步!该组织成员在组织意志内犯罪中直接致8人死亡。个别组织成员还另行犯罪致5人死亡。在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案件中出现如此多的惊天命案,建国以来实属罕见!

  检方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该组织成员还利用组织的财力和势力,进行形象包装,骗取政治资本,捞取政治光环。如此罪行累累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刘汉却拥有四川省政协常委身份,孙某某拥有四川省人大代表、绵阳市人大代表、德阳市人大常委身份,广汉市人人皆知的“操哥”刘维竟然成了2008年“奥运火炬手”。他们在“奥运火炬手”、“政协常委”的光鲜外表下,伤害了八条曾经鲜活的生命、数十个曾经幸福的家庭。这些被害人的家中,有的老人因过度伤心,过早离开了人世;有的妻子无力独撑失去支柱的家庭,无奈选择离开幼小的子女;有的孩子失去父亲只能早早辍学,饱尝了人世的悲凉!更让人痛心的是,一些被害人家属明明知道凶手是谁,却只能忍气吞声、不敢报案和申诉,唯恐灾难再一次降临在自己家中。悲伤、恐惧与无助,在他们压抑的内心深处,是多么渴望正义的到来!

  ……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

  尽管这个涉黑组织盘踞四川多地长达20年时间,今天,迎来了法律对它庄严的审判,这一刻,必将被历史所铭记。

 

(编辑:SN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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